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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库管理制度

    时间:2006-06-30 08:00:00  作者:  来源:
  • 关键字:石油库|管理|制度|
  • 内容简介:
  •     第一条 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 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 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 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 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 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三条 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 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 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责任。
        第十九条 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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