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办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定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font>
一、钢铁行业
(一) 淘汰类
1.生产低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立方米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立方米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 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 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的新建铁合金矿热点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安执行)。
三、电解铝行业
(一) 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